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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美斯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文字来源:思明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11-29    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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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对原告广州瑞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美斯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2024)闽 0203 民初 8625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广州瑞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美斯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签订的《直播服务合作合同》于 2022 年9 月16 日解除;二、被告厦门美斯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瑞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退还服务费20000 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 20000 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即年化 3.7%的标准,自2022 年7 月19 日起计算至实际退款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广州瑞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425 元,由原告广州瑞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125 元,被告厦门美斯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300 元。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30 日内来本院领取(2024)闽0203 民初8625号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O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