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媛来美美容有限公司:
原告张璐与被告厦门媛来美美容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2024)闽0203民初138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厦门媛来美美容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璐退还预充值费用美容服务费7546.45元;本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厦门媛来美美容有限公司负担。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2024)闽0203民初13882号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二O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