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云共享家居有限公司:
原告王欣然与被告厦门云共享家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闽0203民初1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厦门云共享家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王欣然返还25600元;二、厦门云共享家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王欣然支付公告费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440元,减半收取为220元,由厦门云共享家居有限公司承担。款项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二O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