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德路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何庚云:
本院受理(2024)闽02民终3928号上诉人孙雪生、黄雄伟与被上诉人厦门兴华威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厦门德路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何庚云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雪生、黄雄伟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孙雪生、黄雄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