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薇薇、李才勤:
本院受理上诉人陈雅潘与被上诉人厦门东希妮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孔薇薇、林雪娇、简密琳、李才勤股东出资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陈雅潘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闽02民终514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