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骏豪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厦门骏豪温泉度假酒店有限公司、蔡端宏、张华芳:
本院受理上诉人包小旭与被上诉人厦门路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厦门骏豪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厦门骏豪温泉度假酒店有限公司、蔡端宏、张华芳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闽02民终32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包小旭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