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亨赋实业有限公司、厦门鹭发海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林健:
本院审理的(2024)闽02民终644号上诉人厦门冠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亨赋实业有限公司、林健、原审第三人厦门三五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厦门鹭发海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福建号码网软件开发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厦门冠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法院通知的期限内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厦门冠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闽02民终644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