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婷婷:
本院受理的原告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婷婷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陈婷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福支行偿还贷记卡(卡号:6222908612096100)项下截至2022年12月2日的欠款本金182009.86元、利息55347.07元、违约金148254.9元;二、陈婷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福支行支付因本案诉讼产生的律师费600 元、保全申请费2451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闽0206民初91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