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学忠:
本院受理陈炎辉诉钱学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钱学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陈炎辉支付价款21876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187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7年3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二、驳回陈炎辉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闽0206民初84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