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更新及分级管理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及《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有关管理人工作规范(试行)》等相关法律和规定,结合厦门市企业破产案件审判实际,决定更新《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清算案件管理人名册》,并进行分级管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数量和申报条件
(一)管理人的数量
本次管理人名册拟扩充至35家,其中机构管理人30家(含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个人管理人5名。并根据管理人业务水平将上述管理人进行分级管理,分为两级,其中一级管理人5家(均为机构管理人),二级管理人30家(含25家机构管理人及5名个人管理人)。
(二)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凡在厦门市辖区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及异地社会中介机构在厦门市辖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均可提出申请成为机构管理人;在上述提出申请的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均可提出申请成为个人管理人。
为确保本次名册更新体现公开透明、注重专业、严格操守原则,对原已经编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清算案件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均应当根据本公告的要求重新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资料,在审查符合本次入册条件后方予以入册;未根据本公告的要求重新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资料的,不再编入管理人名册。
2.禁止申报情形:自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3)因执业、经营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之日起未逾三年;
(4)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
(5)因不适当履行职务或者拒绝接受人民法院指定等原因,被人民法院从管理人名册除名之日起未逾三年;
(6)缺乏担任管理人所应具备的专业能力;
(7)缺乏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8)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社会中介机构中从业人员具有上述情形的,该中介机构也不能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
二、申报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应提交的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执业证书或者依法批准设立文件;
2.章程;
3.本单位专职从业人员名单及其执业资格证书;
4.业务和业绩材料;
5.行业自律组织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
6.办公场所的房屋权属证书或房屋租赁合同;
7.能够证明符合评分标准所列项目的其他材料。
(二)破产清算事务所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或者依法批准设立的文件;
2.本单位专职从业人员的律师或者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或者经营管理经历的证明材料;
3.业务和业绩材料;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材料;
5.行业自律组织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或者申请人就上述情况所作的真实性声明;
6.经营场所的房屋权属证书或房屋租赁合同;
7.能够证明符合评分标准所列项目的其他材料。
(三)个人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律师或者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执业年限证明;
2.所在社会中介机构同意其担任管理人的函件;
3.业务专长及相关业绩材料;
4.执业责任保险证明;
5.行业自律组织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
6.能够证明符合评分标准所列项目的其他材料。
(四)原已经编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清算案件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重新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除应依本条规定提供相应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自编入管理人名册以来的接受厦门市两级法院指定为管理人或担任清算组的相关履职情况报告;
2.自编入管理人名册以来因履职受到厦门市两级法院或厦门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的相关惩戒情况证明;
3.自编入管理人名册以来厦门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的履职评定意见和相关投诉、信访等情况证明;
4.申报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申报和评审程序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成立破产管理人评审委员会,负责本次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在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六庭,负责具体工作。具体申报、评审程序如下:
(一)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应于申报期限届满前,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申报表及相关材料一式八份。材料中所涉有关数据的截止时间为2019年12月31日,材料中“最近三年”所指的时间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破产管理人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登记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材料不齐全的,由破产管理人评审委员会办公室通知申报人3日内补正。逾期申报或者提交补正材料的,将不纳入本次入册管理人评审范围。
申报人必须如实申报。凡有弄虚作假情形的,一律不纳入申报管理人范围评审。
(二)对提出申请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评审委员会通过征询意见、审核材料、实地调查等方式进行审查。在此基础上,每位评审委员会委员根据评分标准评定其综合分数。所有评审委员会委员所评定分数的平均数即申报人最后所得分数。
(三)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人最后所得分数的高低确定初审名册及分级,并在《厦门日报》、厦门法院网等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编入初审名册及分级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提出实名书面异议。
(四)公示期满后,对于针对编入初审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提出的异议,评审委员会应当进行审查。经核实异议成立的,所涉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从管理人初审名册中删除或对分级进行调整。经过审定编入管理人名册的,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备案,并在《人民法院报》《厦门日报》上进行公布。
(五)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根据企业破产案件受理情况、管理人履行职务以及管理人资格变化等因素,对管理人名册适时进行调整。发现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将其从管理人名册中除名。
四、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评分及分级标准
根据厦门市社会中介机构的实际情况,结合其机构规模、执业业绩、执业能力、专业水准、执业责任保险等因素,评审委员会对机构及个人管理人的评定实行评分制,满分为100分,其中异地社会中介机构在厦门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仅限于分支机构本身的条件评分。
评审委员会根据最后所得分数对管理人进行分级管理,其中一级管理人的范围限制在原已经编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清算案件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中评选,按照最后所得分数从高到低进行排名,排名前5名的为一级管理人;如原已经编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清算案件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本次入册名额未满5名的,则在首次入册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中按照最后所得分数从高到低进行排名后,按照一级管理人缺额数依次递补确定为一级管理人。除上述确定为一级管理人外的其他机构管理人和个人管理人均为二级管理人。
管理人评分标准在厦门法院网(http://www.xmcourt.gov.cn)、厦门市律师协会官网(http://www.xmls.cn)、厦门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官网(http://cz.xm.gov.cn/zckjs)另行公布。
五、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职责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管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及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如下:
(一)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清算组的职责,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上述规定确定。
(二)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人民法院的指定。管理人一经指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将管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全部或者部分转给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
(三)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管理人辞去职务须经人民法院许可。
(四)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管理人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履行职责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已纳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或个人管理人,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因执业、经营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的;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指定等情形的,评审委员会有权将其从管理人名册中除名。
六、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
符合申报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应在2020年5月31日前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申报表及申报材料。申报样表可从厦门法院网(http://www.xmcourt.gov.cn)、厦门市律师协会官网(http://www.xmls.cn)、厦门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官网(http://cz.xm.gov.cn/zckjs)进行下载,或到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复制(自带光盘)。联系电话0592-5306841。
七、本公告所涉内容除法律规定外由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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