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厦门市社区矫正管理局呈报的社区矫正对象李钦程减刑案件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五日。如有异议,社区矫正对象可通过厦门市社区矫正管理局向我院反映,亦可以书面方式提交我院;社会公众可提交厦门法院网首页“在线互动”版块进行公示反馈。
二○二六年二月十三日
联系人:甘梓馨5306953、陈琳琳5306951
附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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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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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案号 |
原判罪名 |
刑期 |
历次减刑情况 |
月考核 (次) |
呈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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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李钦程 |
(2026)闽02刑更136号 |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
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 |
无 |
34 |
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并缩短缓刑考验期三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