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许培红,女198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大学文化,户籍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丹霞路108号新城花园21幢401室,现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中骏天盈6栋2001室。身份证号码:350600198401111529。
申请人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25年9月8日被贵院一审判处拘役一个月又二十日,并处罚金二千元。在本案中,申请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具有自愿认罪认罚情节;同时具有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已积极自愿足额缴纳罚金二千元等一系列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对申请人从轻处罚。而在2025年8月22日至2025年9月10日住院期间,经厦门大学附属翔安医院多次检查显示:2025年9月5日,申请人的孕酮为83.600nmol/ L 。2025年9月8日,申请人的总 B 绒毛膜促性腺激素为159.10mIU/ mL 。2025年9月10日,申请人的总 B 绒毛膜促性腺激素达到397.3mIU/ mL 。厦门大学翔安医院于2025年9月10日对申请人作出出院诊断,诊断结论为:1、慢性胃炎;2、颈椎间盘突出;3、妊娠状态(附:厦门大学附属翔安医院厦门大学医学中心出具的出院记录、疾病诊断证明书、检验报告单)。申请人现为怀孕状态已明确。
鉴于申请人在本案中具有上述一系列从轻处罚的情节,且经诊断现明确为怀孕状态,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人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请求贵院对申请人暂予监外执行,敬请准许。
此致
思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许培红
2025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