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木三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
监外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江木三,公明身份号码:350628196810124555
地址:福建省平和县大溪镇江寨村田背15号
联系电话:19859618508
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
申请事项:
请求对申请人决定暂予监外执行。
事实与理由: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对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而根据《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所列保外就医疾病范围,具体包括:
……
九、严重血液系统疾病
4. 恶性组织细胞病、嗜血细胞综合征。
5. 淋巴瘤、多发性骨髓瘤。
十四、非临床治愈期的各种恶性肿瘤。
十五、暂时难以确定性质的肿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严重影响机体功能而不能进行彻底治疗。2.身体状况进行性恶化
……
申请人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3年1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执行逮捕,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后江木三因身体不适,被转移至厦门海沧新阳医院监管病区。在监管病区,申请人病情不仅未见好转,甚至急转直下,经新阳医院协调厦门各大医院联合会诊,申请人患有严重疾病--淋巴癌晚期。辩护人为此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并附上申请人的病历材料,2024年6月6日,经思明检察院批准、决定,申请人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5年2月12日,思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判处申请人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至今,申请人仍需定期到福州就医,长期接受化疗治疗,身体极度虚弱,目前病情并未有所好转。
因此,申请人的身体疾病之严重程度,符合保外就医的法定条件,在此,诚恳请合议庭在处理本案过程中,既有执法如山的刚毅,也有悲天悯人的温情。恳请贵院充分考虑申请人身体疾病情况,对申请人适用暂予监外执行。
以上申请,妥否?请审核。谢谢!
此致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江木三
2025年2月13日
附:申请人江木三病历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