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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报告
构建综合处理机制 有效促进矛盾化解
文字来源:市法院 发布时间:2010-07-06 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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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美区法院
近年来,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始终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思想,将处理纠纷、化解矛盾作为服务经济建设、创建“平安厦门”的中心任务,在基层矛盾纠纷案件处理中探索、总结适应辖区自身特点的矛盾化解应对经验,成功构建了一套科学的矛盾纠纷解决综合处理机制,使人民法院“定纷止争”的功能得到充分发挥,有效保障了民生,维护了辖区和谐、经济发展。
一、 牢固树立大局意识,积极应对,确保思想认识“无错位”
随着集美辖区经济开发开放的不断深入,新旧体制激烈碰撞,利益格局重新调整,辖区内社会矛盾纠纷发生率和激化率的迅速上升,矛盾纠纷呈现出群体性、突发性事件数量增多,尖锐和对立的程度加剧,冲突涉及范围扩大等明显特点。同时,由于受到世界金融危机的波及影响,不成熟的经营和管理模式加速了中小企业倒闭的步伐,加之社会诚信度下降,企业主恶意逃废债务的行为较为普遍,致使辖区内包括劳动争议在内的系列案件急剧上升,对审判、执行工作提出严峻挑战。这些矛盾能否及时有效地得到化解,直接关系到辖区社会和谐稳定,关系到辖区进一步的开发开放的进程。
在贯彻学习中央政法委提出的“三项重点工作”过程中,集美法院清醒认识到只有坚持把矛盾化解工作作为法院的审执工作的核心追求,牢固树立维护社会稳定和服务经济大局意识,充分发挥司法定纷止争的作用,才能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围绕目标定位,该院从组织机构、思想意识入手作好工作铺设。
一方面,做好机构组建与建章立制工作。 2009 年,该院专门成立了“开展排查调处矛盾纠纷活动领导小组”,由院长亲自担任组长,由分管院长担任副组长,各业务庭庭长为成员,下设办公室,挂靠在立案庭。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立矛盾化解工作机制。对复杂矛盾实行分管院长包案制度,由分管院长协调研究,综合指导处理,并定期听取业务庭和责任人员的汇报;建立院党组、审判委员会委员、中层领导联席会议 , 专题研究重点矛盾化解工作机制,逐案落实包案领导和责任人,使各项工作落在实处。
另一方面,针对干警思想动态统一认识。 该院党组专题召开党组会,研究干警思想动态。针对部分干警因为收案不断上升、审判力量相对不足,认为过多、过细的矛盾化解工作会分散精力的错位认识,院长及分管副院长多次与一线法官进行座谈,理清两者之间的辩证关系。通过座谈,大家清醒认识到做好矛盾化解工作不仅是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服务基层建设的一项措施,也是减轻法院工作压力、减少当事人诉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司法审判的核心在于矛盾化解,司法审判应成为化解民间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
二、加强矛盾预防疏导,未雨绸缪,力争矛盾排查“无疏漏”
矛盾化解,预防为先。 该院要求立案法官注重在立案工作中提前捕捉各类纠纷的信息动态,提前掌握那些可能会诉至法院的矛盾纠纷信息,高度重视新形势下各类纠纷矛盾的产生、发展动向,及时把握新环境、新体制中呈现的新问题,做到立案环节的“四关注”,有重点地防止 矛盾排查出现疏漏 。一是充分关注与辖区稳定相关的婚姻家庭、侵权赔偿等类型案件中存在矛盾易激化、转化因素的案件;二是充分关注外来打工人员等涉及劳动者权益的弱势、低收入群体的劳动争议案件;三是关注特殊、敏感时期的案件(整体拖欠工资报酬的群体性劳动争议、大面积阶段性农村征地开发引起的群体性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四是关注与辖区改革、发展相关的涉及征地补偿、房地产开发经营等案件。针对此四类常见却容易激化的纠纷案件进行重点预防与监控,及时疏通问题矛盾的症结。 如 2009 年初,由于大量的海地滩涂被政府限制禁止养殖,数百名村民为补偿问题多次到政府部门及法院上访,并要求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予以立案。考虑到对簿公堂对当事人来说并非解决问题的最好方法,如果这些矛盾纠纷进入到诉讼程序中,将使双方矛盾纠纷更加难予解决,并且将会给法院带来不必要的讼累。立案法官及时将这一矛盾纠纷情况作为重点矛盾情况向院领导作了汇报。法院党组对该问题十分重视,为解决这一问题,院领导多次奔波于政府、街道、居委会等部门之间,为村民们谋求最好的解决方法,在该院的努力下,这一纠纷终于得以在诉前得到圆满解决,村民们感到十分满意。
矛盾化解,时机为要。 该院对于小矛盾、小纠纷努力做到早立案、早处理,对于争议较大的纠纷苗头则努力早发现、早应对,防止其进一步扩大化,将纠纷的苗头趋势扼制在萌芽状态。如 2009 年春节前夕,针对辖区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现象日益增多及部分农民工有上访群访苗头的现象,该院及时从三个方面积极引导农民工通过法定程序进行诉讼,及时疏导农民工上访情绪。一是开通农民工电话咨询及现场咨询通道,便利辖区内农民工对相关拖欠工资法律问题进行咨询,引导农民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追讨被拖欠的工资;二是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及时受理,受理后以诉前调解为主,避免激化劳工双方的矛盾,缓和当事人的情绪,并尽量采取及时结清的方式结案,避免出现“白调空判”;三是及时告知诉讼风险,向证据不充分、存在败诉风险的原告及时告知诉讼风险,积极引导此类案件的当事人进一步收集证据。通过上述三个方面的引导,有效缓解了农民工的上访情绪。
三、灵活运用调解机制,勤把“三环”,努力实现案件处理“无后患”
调解优先,穷尽阶段。 该院充分认识调解工作在矛盾化解中的重要作用,着力提高调解工作水平和艺术,不断拓宽诉内、诉外调解渠道,高效率、低成本地解决好各类面广量大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矛盾纠纷。创设诉讼内“三大环节”调解措施,即立案后启动速裁调解,庭前做好证据交换,庭中庭后法官调解,总结做好诉讼调解工作须做好的“六个关”即:送达关、形象关、事实关、法律关、感情关、心理关,在案件审理中,抓住每一个可能达成调解协议的环节,加强调解,确保案件处理“无后患”。一是在送达起诉状时作好调解工作。法官助理在充分了解案件及当事人的调解意向的基础上,利用被告在当时对事实的陈述较为可靠的特点,适时组织调解,积极争取双方平息诉争;三是结合开好庭前会议,在证据交换过程中做好调解工作。针对辖区农村当事人多,法律素质较差,特别是证据意识较薄弱的特点,法庭审判人员注重开好庭前会议,将调解工作与庭前证据交换、限期举证制度、指导当事人举证制度等融合在一起,在损害赔偿纠纷、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较多等类型的案件中,在庭审前主持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在交换的过程中,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证据予以确认,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告知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导当事人举证,并限期举证。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双方当事人易在证据交换的过程中达成调解协议,降低了诉讼成本,且有不少损害赔偿案件在调解当日就能即时结清,无需进入执行程序,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及时的保护;三是在全面掌握案情的基础上,做好庭后调解工作。在庭前调解工作主要由法官助理承担后,法官的调解工作重心放在了庭后调解工作上。通过简易程序开庭审理案件,法官迅速掌握了案件的全面情况,特别是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动态,在庭审后即有针对性地对双方当事人开展调解工作。通过法官晓之以法,动之以情,当事人庭后达成调解协议的比率约占调解案件总数的 10-20% 左右。而对于庭审后无法调解的案件,法官则可迅速进行依法裁判,避免久调不决案件的发生,缩短审判周期。据统计,近五年来,该院民商案件的审判周期约为 30-40 天。集美法院灌口法庭被省高院授予“全省指导调解工作先进集体”称号。
关注群体,注重疏导。 该院高度重视对群体性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近五年来,该院审理的群体性矛盾纠纷民事案件, 90% 均是通过调解的方式得到解决,不能调解的,也在做好教育疏导工作的前提下判决,尽可能消除和缓解当事人的对立情绪,未发生一起因调处不当而引发矛盾转化或激化事件,也未发生因矛盾未得到解决而继续上访事件。对群体性案件,主要抓住审前(庭前)准备程序这一花时少、但效果好的承上启下环节,采取全庭分工合作,集中庭前准备、集中开庭、集中调处的方法,达到细、快、好的效果。如叶明锋等 164 名员工与厦门保威制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11 名债权人与厦门世宗贸易公司买卖合同系列案件,都在诉讼中调解解决。又如集美法院杏林法庭在审理 NEC 公司与员工劳动争议案中,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均做到当日立案,当日转入审理,及时疏导并化解员工心中怨气,引导员工采用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在案件调解中严守中立,正确释明法律,数次改动调解方案,并促成 NEC 总部董事会同意其中国公司与员工达成的和解方案,受理的 57 件劳动争议案件均以员工及公司均撤回各自诉讼的方式解决, NEC 公司在与员工达成和解协议后立即支付给员工尚欠工资及加班费等共计 710000 余元。起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四、加强外部协调合作,多元统筹,确保案件处理“无震荡”
部门借力,多元化解 。该院根据多年处理纠纷的经验,认识到在立足本职、不断完善自身的同时,还要借助外力,走多元化解之路。法院在日常工作中定期或不定期与辖区各街道办的党委、人大、政府的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信息交流和沟通,了解掌握辖区的社会、经济动态信息,参与研究辖区社会矛盾的特点以及解决纠纷的工作机制、规律,与辖区内的村居社区、人调解员建立联系和互动,以取得街党委政府的支持和社区的配合,为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营造良好氛围。在辖区一旦发生案件复杂、影响重大的案件时,该院均于第一时间向区委、区人大和上级法院汇报,向区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情况,根据具体案件确定工作方案,积极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积极争取多方支持。集美法院还结合审判实践,总结出需要相关部门配合的案件类型,制定了处理重大群体纠纷的协调会议制度。如 2006 年在处置涉园博苑征地补偿纠纷案件中,法院与公安、城市执法、劳动、接到等部门通力合作,紧密配合,妥善处理多起群体性执行案件,确保了园博苑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社会借力,情理解纷。 在审执工作中,该院切实落实审判公开原则,积极邀请经验丰富的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有利于化解纠纷的普通群众参与案件的处理。通过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和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并有利于促成矛盾化解的个人,参与到诉讼活动中来,起到了缓解冲突、软化矛盾的重要作用,如 2010 年 3 月该院受理一起因历史原因产生的祖厝纠纷,双方当事人关系紧张,调解工作一时难以开展。法官发现被告申请出庭作证的证人之一为双方的舅舅,是国家退休干部,和双方父母感情都很好,是双方都信赖的长辈。在随后的法庭调解中,法官邀请该长辈参加调解,双方最终被亲情所打动,并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纠缠多年的案件得以顺利化解。
五、妥善适用司法救助,扶危救困,力求护企利民“无间隙”
执行工作重弱势保护,以温情促矛盾化解。 为了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该院不断强化执行工作的司法服务功能,坚持带着感情服务、带着办法服务、带着责任服务,逐步摸索出一条和谐执行的新路子。 一是畅通绿色执行通道。对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及残疾人、农民工等追索赔偿金、劳动报酬等案件,优先受理、迅速采取执行措施并快速兑现执行标的,依法保护弱势群体的正当合法权益。 2009 年,执行局共为 38 名人身受损害的申请人执行到赔偿金 298.4219 万元;二是开展病残服务专项活动。对于身体残疾和正在住院,无法亲自到我院领取执行款的申请人,及时开展服务病残活动,将执行款送到申请人的病床前。 2009 年,共为病残申请人送去执行款 84 万元;三是坚持做好司法救助。紧紧依靠党委的关心和支持,满怀深情地做好司法救助工作。 2009 年,共向邱学增等 26 位人身、财产权利受到不法侵害而急需救助的申请执行人,发放了执行救助金 119095 元,有效缓解了他们在医疗、生活上的迫切需要,让他们实实在在地感受到司法的人文关怀;四是努力维持辖区稳定。坚持在党委领导下,慎重地通过维稳专项资金的形式向工人预先垫付工资,维护辖区稳定。 2009 年,该院共发放专项维稳金 1658771.32 元,为世宗贸易公司、隆台公司、中建华江公司等 10 个群体性案件 397 名工人全额发放了被拖欠的工资。
审判工作重困难救助,以法援助矛盾化解。 去年 8 月,该院灌口法庭 设立全省首个法援联络点。 形成由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常驻法庭,协助法院对困难群众开展法律援助的工作模式。按工作制度要求,法援律师在诉讼中依法接受法院邀请或委托,对当事人主动申请庭外调解的案件,以特邀调解员的身份主持调解,调解达成的案件及时移送法庭立案并形成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对于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则在法庭指导下协助法庭共同做好疏导工作,消除不稳定因素,共同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立案工作重费用减免,以低成本助纷争解决。 该院开展司法救助活动,大力扶持弱势群体。 对确有困难的当事人继续开展司法救助,为当事人减、免、缓交诉讼费,确保有理无钱的人能打得起“官司”。 2007-2009 年,共为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当事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共 91 件,金额达 49.9 万元。有效地缓解了社会底层的矛盾淤积。
近年来, 集美法院在区委的领导、区人大的监督和上级法院的指导下,积极与其他相关部门及时联系、通力合作,以审判工作为中心,充分发挥自身审判职能,通过卓有成效的审判工作一次次化解纠纷,通过多年来的探索和实践,在更新司法理念、完善办案机制、创新审理方法等方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也取得了一些成效。但矛盾化解工作是一项重大的系统工程,任务繁重且艰巨,在具体实施该项工作中,也遇到很多的困难,如少数当事人通过非正常上访方式给法院施加办案压力的现象 、当事人对于法院工作不理解、也不愿意理解的现象、在进一步完善与联动单位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联动的经常性工作制度时, 还存在部分 “难联”和“联而不动”的被动现象等等 。集美法院将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开拓思路、加强与各部门的合作,通过公平、公正地开展审判工作,求真务实尽其责,凝心聚力抓化解,为特区经济的跨越式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执笔人:黄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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