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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沧区法院调解经验交流会综述
文字来源:市法院 发布时间:2010-03-18 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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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月 24 日 上午,海沧法院调解经验交流会顺利举行。此举旨在总结调解经验,实现以老带新,促进调解工作扎实开展,切实提高调解结案率,实现案结事了。会上,我院傅远平院长亲自作专题发言,业务庭室四位干警上台交流调解经验,或介绍调解成功的典型案例,或畅谈对调解工作的感悟。市中院黄小民副院长、研究室张如曦主任、民一庭刘友国庭长及厦门大学法学院黄健雄副教授应邀参加了会议。会议取得了预期的效果。
与会者认为,法院在新时期必须紧紧围绕“案结事了”,全面理解和把握“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的内涵,全力、全程、全方位提高调解能力,展现高水平的司法能力,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调解的优越性。作为当代法官,要积极推进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充分发挥司法的推动作用,在党委的领导下,促进多元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整体推进,努力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调解制度。与会者在多年的审判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调解经验,为我们展现了精彩纷呈的调解过程 , 提供了宝贵的调解经验。
一、法官有为民之心是做好调解的根基
司法为民,是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一个重要体现。在调解过程中法官有为民之心是实现调解的根基,法官公正为民之心增进了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赖,从而使其愿意去接受一个由法院为双方创造的和谐“对话”平台。法官的为民之心,在调解过程中突出体现于法官的责任心。有些案件的调解显得尤为棘手,直接让案件进入审判程序似乎更能减轻法官的工作压力。但是,本着强烈的责任心,法官对一些特殊案件的调解始终不轻言放弃,这是因为 即使通过一纸判决可将这些特殊案件了结,但案结事不了,双方矛盾可能更为激化并导致不可预见的影响。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官有一颗为民司法、为民排忧解难之心是做好调解的前提。 正如傅远平院长在会上发言所指出一样,“我们要真正为当事人利益着想,你真正为他着想,即使最后没有调解成功,到最后他们也会感激法院,而不会激化矛盾”。
二、查明事实是做好调解的基础
调解绝不是“活稀泥”、“摆摆平”,在调解过程中,只有查明事实、理清法律关系,才能使当事人明晰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对法官释法说理口服心服,明辨事理接受调解。否则,调解工作会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在交流会上,调解经验丰富的法官都提到了查明事实的重要性,如民二庭法官颜思远提出的“会准备”中,就包括要吃透案情、掌握案件争议的焦点,由此打牢做好调解工作的基础。又如执行局吴靖峰法官总结的“听、闻、问、切”四种方式,其核心就是法官要历尽所能去查明事实的真相,使法律真实接近于客观真实,从而才能对症下药。 然而,由于法律的滞后性,法律出现空白或存有异议时,是非责任有时难以分清。越是法律规定不清的情况,调解的地位和作用越能真正体现。
三、抓住焦点、把握火候是做好调解的关键
快而准是调解成功的关键点,在调解过程中把握火候是调解技巧的一个重要体现,其中一是要把握调解时机,二是要把握调解的度。 如在诉讼调解中,怎样才能把话说到点子上,说到当事人的心坎中是一门学问,话说到位了,可以促成调解,话说不到位或者说过头,都不利于调解,甚至可能激怒当事人,激化矛盾。对因当事人情绪激动或对立情绪强烈而暂时没有调解可能的,直接提出调解方案往往导致调解失败。首先我们要自觉地充当听众,消除当事人火气,在教育、疏导到一定程度的情况下等待时机开展调解,其效果较好。与会法官的实践经验告诉我们,在法律、道德范围内,要学会审时度势把握案情,使调解工作有急有缓,有张有弛。
四、讲究方式方法是做好调解的技巧
调解是一门兼容情、理、法的艺术,调解也需讲究方法。具体到调解的内容、方式、策略等等,科学恰当的方法能起到推波助澜、事半功倍的作用。第一,我们要善于把握当事人在不同场合、不同阶段的心态,用“一把钥匙开一把锁”的工作方法,有的放矢地做调解工作,而不是一概地对当事人进行机械性的劝说法;第二,在做调解工作时,法官还要讲求语言艺术,注重行为规范。要摸清双方当事人诉讼心态,分析双方诉讼预期和期盼结果;对当事人提出的调解方案,认真分析修改,耐心协调;第三,调解进行的方式,或采取“背靠背”调解、“面对面”调解、或电话调解、或是在泡茶聊天过程中进行调解等。正如民二庭法官颜思远的发言中归纳的调解方法“十会”法则,从“会准备”、“会说法”、“会用情”、“会借助外部力量”等到“会换位启发”,其根据自身的审判实践突出强调了调解方法的重要性。总之,讲究调解方法在一定程度上也决定了调解的效率和效果。
五、领导适时介入是做好调解的动力
领导适时介入往往是调解顺利开展的催动力,有时甚至能够使陷入僵局的调解得以峰回路转。这主要是因为领导的适时介入一方面显示法院对案件的重视,双方当事人在被充分尊重的心理满足感下可以缓和过激情绪;另一方面是领导的公信力与威信力会使双方当事人对法院的调解产生更大的信任感。因此,审判人员在调解过程中获得领导的支持是调解成功的关键,对于具有特殊意义的案件应主动向相关领导汇报调解情况,使领导及时掌握有效信息并做出科学决策,从而推动调解的有序展开。以民一庭薛自力法官在介绍题为《公心评是非妙手解心结——陈贞玉诉郭景南等人房屋买卖纠纷相关案调解记》的成功经验为例,他讲到“取得领导的支持是案件调解成功的关键,院长身体力行,亲自参与调解”。该案件在院长的指示下,合议庭根据案件进展,多次调整调解方案,组织原、被告进行调解。原告陈贞玉对院长重视本案并亲自参与调解、耐心听其倾诉显得非常激动,多次表示“多亏了院长的重视才让他们兄弟能见面,让他又看到了希望的曙光”。所以,领导的适时介入是做好调解工作的动力。
六、延伸效果是做好调解的目的
众所周知, 调解结案是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的最佳方式。 调解不仅仅只是为了通过息诉达到节约司法资源的目的,延伸调解效果,追求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是做好调解的最终目的。调解在某种程度上展现了司法活动灵活、温情的一面,使人与人的关系更加和谐,减少社会的对抗面;同时,法院在调解过程中可树立公正为民的形象,使人民群众更加信任法院、更加信赖法官,从而提高司法的公信度。
此次的调解经验交流会对于海沧法院来说仅只是个良好的开端。正如黄小民副院长所言 ,让身边的法官介绍身边的成功调解案例,通过具体案件总结调解经验,从而指导审判实践的做法,顺应了时代要求,踩准了工作节拍,特别是在厦门两级法院调解率还比较低的情况下,这种做法更具启示意义。 在调解方面,我们将继续大胆的探索和尝试,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继续走群众路线,践行司法为民。在做好诉讼调解的同时,在党委的领导下,推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诉讼调解的有机结合,尽可能地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作者单位:海沧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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