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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用减免缓规定
发布时间:2014-10-21    字体大小: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和的司法救助。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
   
诉讼费用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符合申请免交诉讼费用的情形:
   
(一)残疾人无因定生活来源的;
   
(二)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探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符合申请减交诉讼费用的情形: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况。
   
符合申请缓交诉讼费用的情形:
   
(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二)海上事故、交勇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申请司法救助须提交的材料: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因生活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秀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善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证明。
   
其他规定: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
   
当事人骗取司救助,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补交诉讼费用;拒不补交的,以妨害诉讼行为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