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艳春 高天璐
编者按
习近平总书记在今年7月1日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必须推动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向海图强之路。会议强调,推动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要更加注重创新驱动,更加注重高效协同,更加注重产业更新,更加注重人海和谐,更加注重合作共赢。
推动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离不开稳定健康的法治环境,需要完善健全的海洋法治体系,这对涉海法治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为此,特别邀请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曹艳春,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博士生高天璐对涉海法治建设问题进行解读研究。敬请关注。
2024年,我国海洋生产总值首次突破10万亿元大关,对国民经济增长贡献显著,充分展现了海洋经济的巨大潜力与战略价值。今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强调,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推动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这是继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促进海洋经济发展体制机制”、2024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大力发展海洋经济、2025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大力发展海洋经济,建设全国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之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发展海洋经济作出的又一重大部署,彰显了我国建设海洋强国的决心。
法治的力量不仅体现为制度本身的完善程度,更体现于制度对国家战略目标的适配能力与执行效率。今年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将海洋经济置于国家整体战略体系的重要支点,其所传达的政策导向,实质上要求我国涉海法律体系应从“分散供给”迈向“系统支撑”,从“被动规范”转向“主动引领”,面对深海资源开发、科技创新、绿色转型、智慧发展和海洋命运共同体等一系列复杂命题,唯有通过系统化立法、制度性回应与规范化治理,方能为海洋经济发展营造稳定、健康的法治环境。
一、国家战略布局要求健全的海洋法治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必须推动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向海图强之路。这一论断标志着“海洋经济”已从区域性、行业性议题跃升为国家治理的核心议题,其内涵横跨科技、产业、资源、环境、安全等多个维度,成为支撑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力量。在此背景下,海洋经济的发展不能仅依靠政策引导与市场自发调节,更亟需通过完善的制度供给与有力的法治保障,确保发展方向的一致、资源配置的优化以及治理结构的协同。
我国现有涉海法律体系以海洋环境保护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海上交通安全法、渔业法、海商法等为基础,为海洋经济在各领域发展提供了基础性法制支撑。同时,我国积极融入国际海洋法治体系,批准加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国际海事组织公约》《南极条约》《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为我国海洋法律体系的构建提供了重要指引。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深入推进,党和国家对建设海洋经济的认识不断加深,尤其是“海洋强国战略”的全面实施,对海洋经济提出了全方位、多层次的产业升级要求。这迫切需要强有力的法治引领,以保障海洋科技创新激励、促进产业深度融合、优化要素市场配置、统筹海湾港口区域发展、深度参与国际海洋治理等目标的实现。
二、五大发展导向的法治回应与制度要求
今年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提出了推动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五项原则,分别是更加注重创新驱动,更加注重高效协同,更加注重产业更新,更加注重人海和谐,更加注重合作共赢。这些原则不仅为海洋经济发展确立了价值导向,也为制度设计提出了具体目标。每一项原则背后都蕴涵着未来一段时期内的立法任务与制度创新要求:
其一,“更加注重创新驱动”要求健全海洋科技成果转化法律机制,需要根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提供知识产权保障,完善涉海科技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其二,“更加注重高效协同”凸显涉海多部门治理模式的整合压力。当前,我国政府对海洋经济各领域的管理职责分散于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等多个部门之间。陆地与海洋管理分属不同部门,缺乏统一、综合的协调机制,陆海部门对于陆地与海洋资源的开发与保护常常出现不协调的状况。需要继续推动水上劳动保护、绿色交通发展、智慧交通创新发展等立法工作,加快渔业法、海商法等涉海法律的修订工作,设立统一的国家海洋事务协调机制,确保政策制定与执行的协同效力。
其三,“更加注重产业更新”意味着法律体系应支持从传统产业向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跨越。例如,针对海洋生物医药、深海资源开发、智能船舶、新能源平台等新兴领域,应制定专门的行业准入规则、风险评估规范,形成激励与监管并重的法治保障环境。
其四,“更加注重人海和谐”意为构建人海和谐的海洋生态环境,把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工作纳入以生态法治为基础的空间管控机制。需要建立海洋国土空间规划法定化制度,推进海域用途管控、岸线保护红线、生态保护补偿等规则体系完善,并探索以“海洋碳汇”与“生态资源权”为核心的新型环境权益保护与监督制度。
其五,“更加注重合作共赢”则是贯彻了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将海洋法治从国内治理延展至全球海洋治理领域,要求中国积极参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新议题规则制定,提升对深远海资源开发、蓝色经济合作、极地海洋权益拓展等事项的发言权和参与度。
三、当前法治短板与制度回应方向
为了满足高质量发展海洋经济的制度要求,今年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强调,要“加强顶层设计,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鼓励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发展海洋经济”。我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整的涉海法律体系,但还存在一些问题,应当在后续立法中补足短板,回应制度要求。
在顶层设计层面,应当在现有涉海法律体系的基础上,加快“海洋基本法”的立法进程。海洋法律体系不是孤立于其他法律体系的“分支”,海洋法律规范更不是仅限于海洋的部门法或单行法。当前,涉海法律呈现出零散化特征,在民法典、国家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海商法和其他低位阶立法中都有体现,缺乏类似于以“海洋基本法”命名的统一型涉海法律,导致各项专项立法协调性不足、效力层级参差,法治供给滞后于政策密度与战略需求。故应从国家战略层面对海洋经济立法作出统一布局,加快启动对“海洋基本法”的立法研究工作,以“海洋基本法”统领我国海洋立法,为各类海洋开发、利用、保护行为和争议解决提供法律制度基础。
在政策鼓励作用的发挥方面,海洋产业发展高度依赖专项政策与财政引导,相关政策缺乏明确法律依据,难以为企业提供稳定预期。在实践中,部分支持政策流动性强、操作性差,法治化不足问题愈加突出,影响了社会资本进入海洋新兴产业的意愿与信心,要建立海洋经济法与产业政策的融合机制,推动政策法制化。例如,在海上风电、深海技术、海洋文化与旅游、海洋医药等新兴产业领域,由多部门制定协同发展政策,把鼓励性政策纳入地方法规或行政规章,使产业扶持具有更强的法制稳定性与可预期性。同时,应通过优化政策组合,确保各领域政策能够相互支撑配合。可考虑设置海洋综合管理机构,统一海洋管理政策,规定海洋综合管理机构的职能和具体执法程序,整合相关管理职能,为海洋权益维护服务。
在市场化法治保障方面,海洋经济活动周期长、风险高、资本密集,对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有着更高要求。然而,当前在涉海产权界定、投资准入、运营规则、风险分担、争议解决等核心市场机制领域,尚未形成系统、清晰、稳定的法律框架,制约了市场活力的释放和投资者信心的提振。要鼓励社会资本深度参与海洋经济,应以法律方式健全市场准入规则、产权保护机制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投资者营造一个公平、清晰、透明的海洋法治环境,提升海洋经济领域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水平。
(作者单位: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
| 来源:人民法院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