塞罕其其格
唐宋八大家之一曾巩的诗文集《元丰类稿》中收录了一篇叙事文《秃秃记》,记述了北宋明道二年(1033年)发生的一起悲剧事件——五岁男童秃秃被其父亲所杀害。
案件缘起
宋仁宗赵祯年间,高密人孙齐考中明法科后,被任命为嘉州司法参事。任前,孙齐在家乡已迎娶杜氏。之后,他隐瞒已婚事实,又娶周氏,并一同前往嘉州。任期结束回高密时,周氏发现孙齐已有妻室,便向县衙告发。孙齐为平息事端,向县官行贿,承认错误并剪发立誓与杜氏离婚,此事暂且了结。后来,孙齐调任歙州县尉,任职期间纳娼妓陈氏为妾。明道二年正月,孙齐升任抚州司法参事,赴任前,他想抛弃周氏,便派人偷走他与周氏的儿子秃秃。随后带着原配杜氏和妾室陈氏前往抚州上任。
周氏与其弟前往抚州官府求助,却遭官吏阻拦。孙齐拿出伪造的契约与周氏对质,称其为婢佣,指责她“胡作非为”。周氏又上诉至江南西路转运使,依旧无果。周氏姐弟将诉状提交抚州州府,因孙齐担任抚州司法参事,周氏冤屈未得伸张。无奈之下,周氏在衣服上写明多次告状经历,沿街乞讨,最终流落到饶州。饶州隶属江南东路,按规定无权处理江南西路案件,但饶州知州萧贯接到周氏申诉后,决定受理,并派人调查。因秃秃是关键证据,孙齐担心“诬妻为佣”之事败露,将秃秃秘密安置在邻居家,后怕事情暴露,又将秃秃带回家中杀害。
案情分析
孙齐先娶杜氏,后欺瞒已婚事实,再娶周氏,又杀害了年仅五岁的亲生儿子,此行为严重违法,仅就婚姻来说,《宋刑统》规定:“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女家减一等;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离之。”孙齐的行为已构成“有妻更娶”“欺妄而娶”之罪,即现代法律中的重婚罪。换言之,孙齐当时应被免去官职,并判处一年半徒刑。
孙齐身为司法参事,是明法之人。然而,他明知自己的行为涉嫌犯罪,却作出令人费解的选择。比如,为何在迎娶周氏之前没有先休掉杜氏?当周氏将此事诉诸官府时,他为何不将其休掉?这些行为背后的原因究竟是什么呢?
首先,孙齐在迎娶周氏之前无法合法休弃杜氏。《宋刑统》对男子休妻有具体规定:“诸妻无七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徒一年半。”即男子只有在妻子触犯“七出”之条、夫妻间存在“义绝”情形时才可休妻,否则其休妻行为违法,将受到“徒一年半”的处罚。因杜氏未触犯“七出”之条、夫妻间也没有“义绝”情形,所以孙齐无法休掉杜氏。其次,孙齐同样无法合法休掉周氏。赴抚州时,孙齐已公开承认杜氏为妻、陈氏为妾,并与她们共同生活。若此时休掉周氏,则等同于自认触犯“有妻更娶”之罪。因此,孙齐在法律上也已无可能休掉周氏,他只有选择否认周氏,最终作出了杀害亲生儿子这一残忍至极的行为。
历朝重婚罪考述
中国古代维护一夫一妻原则的制度,主要以禁令形式呈现,将禁止性规定与罚则相结合。这些规定涵盖多个方面,包括禁止“以妾为妻”“乱妻妾位”等现象,同时也严禁“夫有二妻,妻有外夫”“有妻更娶”“欺妄而娶”“和娶人妻”等行为。其中,“夫有二妻,妻有外夫”“有妻更娶”“欺妄而娶”的禁止性规定,正是现代法律体系中重婚罪的内容规定。
一夫一妻制的起源可追溯至西周时期,与宗法制,尤其是嫡长子继承制密切相关。《礼记·昏义》:“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故君子重之。”可见,中国古代的婚姻并非建立在男女情感之上,而是为祭祀宗庙、延续血脉的联合。《法经》规定:“夫有一妻二妾,其刑聝;夫有二妻,则诛。妻有外夫则宫。”这是重婚罪的最早记载,其意表明,夫若有二妻,则处以诛刑;妻若有外夫,则处以宫刑。
汉代以后,各朝代法律对重婚行为的规定虽各有异同,但总体上均体现了维护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宗旨。其中唐律对重婚的规定尤为完备,其后各朝代均在不同程度上沿袭了唐律。《唐律疏议》规定:“诸有妻更娶者,徒一年,女家减一等,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离之。”意思是说,如果已经有了妻子又再次娶妻,即“有妻更娶”,男方要判处一年徒刑,女方可减一等受罚;如果是用欺骗手段再娶的,即“欺妄而娶”,男方判一年半徒刑,女方则不受处罚。以上两种情况,双方都必须离婚。此法旨在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避免其受到无辜牵连,并对实施欺诈行为的男方进行严厉的处罚。
此外,《唐律疏议》还对另一类重婚行为也有处罚规定。“和娶人妻”条规定:“诸和娶人妻及嫁之者,各徒二年;妾,减二等。各离之。即夫自嫁者,亦同。”“和娶”是一种违法行为,即为达到某种目的,某男子与他人妻子合谋,让妻子瞒着丈夫与他结婚。这种行为破坏了家庭,违背了社会道德与伦理规范,因此,参与“和娶”行为的人都将面临两年徒刑的处罚。“夫自嫁者,亦同”,即为了某种原因,丈夫将妻子嫁与另一男子,丈夫及该男子均将被判处两年徒刑。在此情况下,若妻子亦知情并参与其中,则丈夫、妻子及该男子均将被判处两年徒刑。以上情况,都按律解除婚姻。唐律在婚姻制度方面的构建较前世有显著进步,为后世所延用。
宋代基本沿袭唐律,《宋刑统》亦规定有“有妻更娶”条和“和娶人妻”条:“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半,女家减一等。”“妻擅去者徒三年,因而改嫁流三千里,妾各减一等。娶者并与同罪。如不知其有夫者不坐,娶而后知者,减一等,并离之。”元代《大元通制》规定:“有妻妾复娶妻妾者,笞四十七,离之。在官者,解职记过,不追聘财。”《大明律》规定:“凡以妻为妾者,杖一百。妻在,以妾为妻者,杖九十,并改正。若有妻更娶妻者,亦杖九十,离异”“有妻更娶妻,并耦匹嫡,有乖正义,亦杖九十,后娶者,离异。”《大清律例》中也有类似规定:“凡以妻为妾者,杖一百。妻在,以妾为妻者,杖九十,并改正。若有妻更娶者,亦杖九十,离异。”
古代中国实行一夫一妻制,对“有妻更娶”“欺妄而娶”及“和娶人妻”等行为予以严厉惩处。这一举措虽意在维护封建宗法制度与家族统治秩序,但不可否认,它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古代社会对婚姻的重视,对家庭的维护与尊重。同时,在客观上维护了女性权益,对社会稳定和家庭和谐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