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工作指引
为进一步便利当事人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全市法院开展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审判“三合一”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本指引中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所涉刑事案件,以及涉侵犯知识产权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非法经营罪所涉刑事案件。
二、本指引中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是指涉及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技术合同、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以及不正当竞争、垄断、特许经营合同的民事纠纷案件。
三、本指引中知识产权行政案件,是指当事人因不服行政机关就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以及不正当竞争等所作出的行政行为,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
四、厦门市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由思明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有特殊情况的除外。
五、厦门市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涉台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由海沧区人民法院统一集中管辖。
六、厦门市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涉厦门自贸区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由湖里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涉台案件除外。
七、集美区、同安区、翔安区辖区内的,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由集美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涉台、涉厦门自贸区案件除外。
八、思明区、湖里区、海沧区辖区内的,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分别由思明区人民法院、湖里区人民法院、海沧区人民法院按地域管辖,涉台、涉厦门自贸区案件根据前述规定处理。
九、厦门市辖区内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以及不服基层法院审理的第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由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十、漳州市、龙岩市辖区内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符合规定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跨区域管辖知识产权案件并调整福州知识产权法庭管辖范围的批复》,由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复杂的实用新型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权属、侵权纠纷的民事、行政案件除外。
十一、本指引由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二、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者上级法院对相关事项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