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深化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域管辖改革的公告
一、全省基层法院实行一审行政案件集中管辖,即由集中管辖法院集中受理所在中级法院辖区内原为其他基层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原为集中管辖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由所在中级法院辖区内其他集中管辖法院受理。(基层法院行政案件集中管辖具体分工见附表一)
二、将全省划分成闽东北、闽西南二个司法片区。福州(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宁德、莆田和南平为闽东北片区,厦门、漳州、泉州、龙岩和三明为闽西南片区。除信息公开案件和指定福州铁路运输法院受理的部分行政案件外,原各中级法院管辖的以市、县级政府为被告(含共同被告,下同)的其他一审行政案件,在所属司法片区内,指定异地中级法院管辖。(市、县级政府为被告一审行政案件指定管辖具体分工见附表二)
三、指定福州铁路运输法院受理以福州地区市、县级政府为被告的下列一审行政案件:1.行政强制案件;2.因行政强制行为引发的行政赔偿案件;3.以市、县级政府为被申请人,上一级政府为复议机关的共同被告行政复议案件;4.以市、县级政府为单独被告的行政复议案件;5.信息公开案件;6.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7.省法院指定受理的其他行政案件。
四、以福州地区外的其余八地市市、县级政府为被告的一审信息公开案件,指定由该地区特定集中管辖法院统一受理。(市、县级政府为被告一审信息公开案件指定受理具体分工见附表三)
五、以国务院、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参照该管理机构所在地县级政府的管辖方案。
六、涉外、涉港澳台一审行政案件,根据被告法律地位及案由,参照适用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
七、生态环境行政案件纳入管辖改革范围。涉及“二江”(闽江、九龙江)、“一公园”(武夷山国家公园)、“一海域”(福建沿海)的跨设区市行政区划的生态环境一审行政案件,涉及福州地区的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一审案件,及其他在全省有重大影响或敏感复杂的生态环境一审行政案件,指定福州铁路运输法院集中受理。其他生态环境一审行政案件,均根据被告法律地位及案由,确定相应的管辖法院。
八、下列一审行政案件不实行跨行政区域管辖:1.以省政府、省级行政部门以及各设区市的市级行政部门为被告的行政案件,但上述行政机关因作出维持的行政复议决定而成为共同被告的行政案件除外;2.涉海关处理的行政案件;3.涉知识产权的行政案件;4.海事法院受理的海事行政案件;5.各中级法院依法提级审理原属其下级基层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6.起诉人坚持向原管辖法院起诉的一审行政案件;7.平潭县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
九、二审行政案件,由作出一审行政判决、裁定法院的上级法院审理。当事人对福州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由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十、指定受理的行政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由一审指定受理法院执行。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应当给予配合、支持。
十一、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的,由该行政机关所在地基层法院受理;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基层法院受理。
十二、本公告的管辖改革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2020年1月1日前已经受理尚未审结的一审行政案件,由原审理法院继续审理。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