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建立商事主体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承诺确认机制的工作指引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加强商事主体诚信管理机制和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提高法律文书送达效率,根据省政府《福建省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市政府《2021年首批营商环境提升重点任务清单》的要求,结合《厦门市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及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引导商事主体,在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申报年报时,应当先行确认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承诺对住所和填报地址的真实性负责,并接受人民法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向该地址送达的法律文书。
二、为充分保障商事主体接收人民法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送达法律文书的权利,商事主体变更住所、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商事主体作出承诺确认前,应当告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承诺确认的内容、要求及视为送达的法律后果等事项。
四、人民法院采取电子送达方式的,商事主体在申报年报时填写的电子邮箱、手机号码、即时通讯账号(如微信、QQ账号等)信息,为其承诺的法律文书电子送达地址。
五、商事主体参加诉讼后,可以通过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向人民法院确认在具体案件中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六、人民法院因涉诉商事主体未准确、及时填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导致无法送达的,由市中级法院抄送相关信息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并由登记管辖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将该商事主体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又重新取得联系的商事主体,依申请将其中符合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八、市中级法院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一步拓展政务信息数据的应用场景,推进“数字法治、智慧司法”深度应用。
九、人民法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向商事主体送达诉讼文书、行政文书等法律文书,按本指引执行。
十、本指引由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解释和修订。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商事主体办理年度报告公示有关事项提醒(相关内容见第六项)
商事主体办理年度报告公示有关事项提醒
一、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相关规定,商事主体应于每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网址:https://credit.scjg.xm.gov.cn/)公示其上一年年度报告。商事主体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外资商事主体应当以已备案的联络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手机号码通过信息平台办理用户注册。尚未备案联络人的外资商事主体,应当先向登记机关办理联络人备案后再通过信息平台公示其年度报告。联络人未发生变化的无需重新注册用户。若商事主体的联络人发生变化,需先到商事登记机关办理联络人变更备案后,以新联络人信息注册用户,公示年度报告。
三、内资商事主体(除个体工商户外)应当以联络人姓名、身份证、手机号码通过信息平台办理用户注册。已办理联络人备案的,所提交用户注册信息应当与联络人备案信息一致。尚未备案联络人的商事主体,可以办理用户注册,但应在12月31日前向登记管辖机关办理联络人备案。
四、个体工商户以主要经营者姓名、身份证、手机号码办理用户注册。
五、为避免因商事主体同一时间在线填写并公示年度报告造成网络拥堵,建议商事主体根据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尾数所在号段,在建议公示年度报告时段提交年度报告。具体建议时段见下表:
序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尾数号段 |
建议公示年度报告时段 |
1 |
1-2 |
1月份 |
2 |
3-4 |
2月份 |
3 |
5-6 |
3月份 |
4 |
7-8 |
4月份 |
5 |
9-0 |
5月份 |
6 |
其他 |
6月份 |
六、企业等商事主体在申报年报时确认其住所、填写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承诺对登记住所和填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申报年报完成后,商事主体若变更住所或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人民法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向企业等商事主体承诺确认的住所、法律文书送达地址送达法律文书未被接收的,除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企业等商事主体证明其自身没有过错的,视为送达。商事主体同意适用电子送达的,在申报年报时填写的电子邮箱、手机号码、即时通讯账号(如微信、QQ账号等)信息,为其承诺的法律文书电子送达地址。
七、商事主体不得擅自修改已公示的年度报告。因公示的年度报告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确需修改的,商事主体通过信息平台的修改年度报告端口修改年度报告,并采取对照的方式将修改年度报告的时间、理由和内容向社会公示。
八、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办理变更及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