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认(认可)和执行外国法院(港澳台)判决(或裁定)申请书格式
文字来源:市法院 发布时间:2010-08-11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承认(认可)和执行外国法院(港澳台)判决 ( 或裁定 ) 申请书格式
(注:本格式也适用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申请)
申请人 ( 写明姓名或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等基本情况 ) 。
被申请人 ( 写明姓名或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等基本情况 ) 。
注: 承认(认可)离婚判决不需要列被申请人 。
请求事项
写明要求承认和执行(认可) ×× 国(港澳台) ×× 法院(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或裁定(裁决)。
事实和理由
( 写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以及在外国(港澳台)法院(仲裁机构)处理的情况,要求承认(认可)和执行的具体内容、依据等 ) 。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级人民法院
附 : ( 经公证认证的判决书或裁定书原本及中文翻译件 )
申请人:
年月日
注: 1 、本申请书供民事案件的公民或法人、其他组织就外国(港澳台)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向中国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用,用打印或钢笔书写。
2 、“申请人”“被申请人”栏(离婚判决不需要列被申请人),自然人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项。法人、组织,应写名称和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3 、“申请人”署名栏,自然人由原告本人签名,法人或其他组织写明全称,加盖单位公章。
4 、申请书副本份数应按被申请人的人数提交。